实验仪器出借制度
(一)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,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方可出借。
(二)贵重仪器、设备及材料原则上不出借。
(三)出借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必须填写借用单,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(四)校内其他部门借用,须经本学科负责人批准。
(五)校外其他单位借用,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。
(六)出借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要按期收回。
(七)归还仪器、设备及器材要当面验收,如有损坏或遗失,按赔偿制度执行。
实验仪器赔偿制度:
(一)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,因本身质量原因损坏,免于赔偿。
(二)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因使用不慎损坏,可酌情赔偿。
(三)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因违反操作规则损坏,要照价赔偿。
(四)外单位或个人借用而损坏、遗失,一律照价赔偿。
(五)赔偿办法,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核填赔偿单,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,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。
实验仪器报废报损制度
(一)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,可以报废。
(二)教学仪器、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,可以报废。
(三)报废报损仪器、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,一万元以内经(四)学校分管领导批准,一万元以上须经学校上级部门批准,方可报废报损。
(五)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、设备及器材,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账,同时调整教学仪器、设备及账册。
(六)已报废报损的仪器、设备及器材,除部分可拆零件用做维修外,应交总务部门处理,不得存放在仪器室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