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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理工大学附属高中学生社团管理章程

2014-07-07  点击:[]

大连理工大学附属高中学生社团管理章程

第一章

第一条 社团性质。学生社团(以下简称“社团”)是由具有共同志趣的同学拓展实践知识、锻炼组织能力、发挥个性特长、丰富校园文化、活跃课余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、按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团体,是学生自主建立、自主管理、自主教育的学生组织。

第二条 社团宗旨。繁荣校园文化,丰富学生知识,陶冶学生情操,锻炼学生能力,促进学生发展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。

第三条 社团人员。我校在读学生。:
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

第四条 入社条件

(一)有6名以上学生发起人,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,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。(二)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。(三)有内容完备的社团章程。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的名称、类别、宗旨、主要任务、活动内容和范围、组织机构、会员招收、社团负责人权限、经费来源、社团管理制度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。(四)每个社团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。(五)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。

第五条 履行手续

(一)由社团筹备组负责人到社团联合会提交:1、所在班级团支部、班主任签字的申请报告。2、社团章程草案。3、拟任负责人简要情况介绍、联系方式和发起人名单及简要介绍。4、指导教师情况介绍。(二)社联会对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初审合格后,指导申请人填写《大连理工大学附高学生社团登记表》和《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》,式两份。(三)社联会整理好全部材料后报校团委批示。(四)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,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,并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成立。

第三章管理机构

第六条 管理归属

社团由政教处、团委直接管理和指导,由社团联合会(以下简称社联会)具体负责。各班团支部受校团委委托,承担本班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,班主任对由本班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指导。

第七条 机构职责

(一) 政教处负责社团领导工作,团委负责具体指导社联会工作。

(二) 社团联合会负责管理:负责社团的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的登记和备案;定期培训社团负责人,指导、帮助新建社团建立社团章程制度和开展活动;对社团实施注册和年度检查;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;档案材料的搜集、整理、保管;对政教处、团委负责。

(三) 社团负责人负责本社团日常工作,对社团联合会负责。

第四章 组织制度

第八条 实行会员大会制。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,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,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。
(二)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。
(三)对社团变更、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。
(四)修改社团章程。
(五)监督社团财务活动。
第九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,监督社团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,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和备案。
第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,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;对社团变更、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产生

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由团委推荐候选人,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十二条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报经班级团支部、班主任、社团指导老师同意,由社联会报经校团委提交校社团工作领导小组认可产生。

第十三条指导教师由社团聘请专家、学者或教师来担任。

第十四条 社团每学期可以招收一次新成员。社团成员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(原则上不超过55人)。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两周内,需向社联会上报新成员名单。

第六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
第十五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。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。
第十六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,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。
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会、校团委反映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、损害成员利益的问题和情况,

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。
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,并承担相应义务。

第七章 社团及其成员的评价和奖励
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社团活动,可以根据社团的类型、参加活动的时间、取得的成果酌情计入“研究型学习”、“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”、“校本课”等课程学分,计分原则为累计参加社团活动18学时计1学分。学分由政教处根据社联会统一印制的、有指导教师、班主任、社联会确认签字的资料认定。

第二十一条政教处、团委建立奖励机制,定期表彰和奖励优秀社团、优秀社团负责人、优秀社团成员、优秀社团指导教师。

第八章 社团活动

第二十二条活动申报制。除团内会议的各项活动,须提前两周向社联会提交申请报告,活动方案报经政教处批准后方可活动。

第二十三条安全责任制。社团举办社会实践、考察等校外活动须经指导老师审核签字,社联会报政教处,经政教处批准并监督该社团购置保险,并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《安全免责协议书》,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活动,所有参加者还必须持有家长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方可进行。

第二十四条总结汇报制。活动结束,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联会提交书面总结汇报。

第九章社团的宣传

第二十五条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(一)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、通知、海报、启事、广告和宣传品等,应向社联会申报,经批准后,张贴在校内指定的位置。(二)张贴物须内容真实、字迹端正,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,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。(三)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、海报、广告等,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、标志。

第二十六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(一)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、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内部刊物。(二)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。(三)社团出版刊物,应向社联会申报刊物的名称、宗旨、主办单位、主要负责人、经费来源、发行范围及方式。(四)经社联会批准后,社团方可开始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。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社联会审批,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、制作。(五)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。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社联会同意。(六)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,每期都必须送交社联会存档。(七)社联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。

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。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

第二十八条社团在征得社联会同意后,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,以便开展工作。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。

第十章 社团资产、财务管理

第二十九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、接受奖励、捐赠、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其他方式获得,由社团自主管理。

第三十条:社团必须遵守《社团财务管理制度》,自社团成立之始即建立经费收支帐目,帐目由专人负责,以备社联会审查。

第三十一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,任何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,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。学生社团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向社联会报告接受、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,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,接受社联会的监督。
第三十二条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,社联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。社团解散时,其财产归属由社联会报经政教处、团委处理。

第三十二条学校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、文化、艺术等活动,酌情给予支持。

第十一章社团的整顿和解散

第三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社联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整顿或解散:
(一)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、章程不符。
(二)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指导。
(三)财务制度混乱。
(四)应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。
(五)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。
(六)组织纪律性较差,不配合社联会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。
(七)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或一个学期内未进行正常活动,机构涣散可以自行解散,并报送社联会备案。

(八)其他应当进行整顿和解散的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,未经社联会同意,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直至处分解除。

第十二章 附则

第三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附属高中校内一切学生社团。本章程是社团的基本条例。在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、条例等制度性文件,均不得违背本章程所规定的条款,否则将被视为无效。
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政教处。

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
大连理工大学附属高中政教处、团委

20011年2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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